注册号:36823456 - 商评字[2020]第0000079965号 - 申请人:重庆市北碚区山仪模具加工厂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6823456号“YSY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9965号

       

      申请人:重庆市北碚区山仪模具加工厂
      委托代理人:京标驰(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23456号“YS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82118号“塬上塬 YSY”商标、第21358920号“优斯雅 YSY”商标、第8890066号“YSY ”商标、第277359466号“优斯雅 YSY”商标、第27735641号“Y.S.Y. 198及图”商标、第27735643号“Y.S.Y. 178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构成要素、设计风格、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五、六现权利状态不稳定,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显示有申请商标的商品的图片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现已无效。引证商标三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六已被我局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三、六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牛奶制品、天然或人造的香肠肠衣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四、五核定使用的婴儿食品、制香肠用肠衣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五显著识别部分“YSY”在构图要素、外观、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若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用油”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四、五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二、四、五在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食用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王瑞瑾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