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7291854号“安恒安全芯”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9905号
申请人: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91854号“安恒安全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431840号“恒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含义、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已有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也应予以核准注册。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特点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申请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第32805944号“安恒安全心”商标的延伸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申请商标档案’法院在先判决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通过网站提供计算机技术和编程信息、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显著文字构成上相近,若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和可使用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王瑞瑾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