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BISON TURB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7757324号“BISON TURB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9948号

       

      申请人:毕森透博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黎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57324号“BISON TURB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58419号“野牛 MOSSBAC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主动放弃“机油滤清器(引擎部件);过滤器(机器或引擎部件);机器、引擎或马达用机械控制装置;润滑油泵;阀门(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过滤机;轴承(机器部件);机器用齿轮装置”商品,申请商标与国际注册第1329480号“BIS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4766994号“BINSON”商标、第3978426号“BISON”商标、第3978427号“BISON”商标、第13951444A号“野牛”商标、国际注册第1179503号“BISSON”商标、第24098786号“滨松 BINSON及图”商标、第10307809号“BISON及图”商标、第34481833号“BISTON”商标、国际注册第639774号“BISON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三至十一)已不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有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也应予以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十已被我局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十一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十、十一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处于等待撤销复审程序中,其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主动放弃“机油滤清器(引擎部件);过滤器(机器或引擎部件);机器、引擎或马达用机械控制装置;润滑油泵;阀门(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过滤机;轴承(机器部件);机器用齿轮装置”商品,故我局在前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三至九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鼓风机、涡轮压缩机”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压缩机(机器)、气动压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王瑞瑾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