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6954368号“9 LI 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9941号
申请人:广州清山绿水科技研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企伟业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54368号“9 LI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689502号“LI”商标、第18597691号“晴很忙 LI”商标、第8798472号“图形”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进出口代理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显著文字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王瑞瑾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