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6659955号“AIB INTERNATIONAL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9968号
申请人:安邦国际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59955号“AIB INTERNATIONA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925549号“AVCP及图”商标、第31971870号“百度 AIB”商标、第32042481号“百度 AIB及图”商标、第16900187号“AIIB”商标、第18624033号“AIIB”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构成要素、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于2010年就将“AIB”、“AIB INTERNATIONAL”等标识在第35、41、42类上申请并注册了商标。申请人对前述标识享有在先注册商标专用权。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申请商标及各引证商标档案;申请人中文官网页面;安邦食品技术咨询(上海)有限公司的基本工商信息;申请人名下“AIB INTERNATIONAL”商标的详细信息;引证商标一权利人的官方网站页面;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百度百科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五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王瑞瑾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