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6524125号“岭南四知堂+堂+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0062号
申请人:杨广辉
委托代理人:中部智谷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24125号“岭南四知堂+堂+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722128号、第5844024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含义、呼叫、显著部分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设计而来,具有极强的显著性,经过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大力宣传,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形成稳定的市场秩序,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且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也应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上述商标档案信息;申请商标使用和宣传推广资料;申请人公司业务往来合同、发票等证据材料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张学军
王凡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