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4902883号“健未”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221205号重审第0000001551号
申请人:山东健未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圣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221205号《关于第34902883号“健未”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1452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第15469526号“健未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茶、茶饮料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已被撤销,故其在上述商品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因此,法院依据新的事实撤销被诉决定,我局应当根据变更后的事实重新作出决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重审时,引证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经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被我局依法决定撤销,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张学军
王凡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