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巨浪”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1824334号“巨浪”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63647号重审第0000001568号

       

      申请人:新余巨浪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委托代理人:合众联营(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163647号《关于第31824334号“巨浪”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1058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在“保险经纪、资本投资、古玩估价、不动产管理、经纪、担保、典当经纪、金融服务”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撤销公告第1659期),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据此撤销被诉决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经我局决定撤销在“保险经纪、资本投资、古玩估价、不动产管理、经纪、担保、典当经纪、金融服务”服务上的注册(撤销公告第1659期),该决定已生效。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在“保险经纪、资本投资、古玩估价、不动产管理、经纪、担保、典当经纪、金融服务”服务上的注册已被撤销,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剩余核定使用服务不类似,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洪飞扬
    何旭卓
    李紫牧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