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0787628号“樱花YINGHU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16685号重审第0000001544号
申请人:杨伟健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116685号《关于第30787628号“樱花YINGHU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943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第4802945号“樱花小筑SAKURA HOM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权利主体已被注销,且该商标未转让至其他主体名下,故引证商标一已不应作为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申请商标与第14263186号“YINGHUA FUN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外观、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经审理查明:
1、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2、引证商标二、第2306127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7414514号“水晶百合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根据法院判决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商标权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整体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陈亮
何旭卓
赵辉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