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友金融”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2725954号“用友金融”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1544号

       

      申请人:用友金融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725954号“用友金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在第35类服务上引证的第22356469号“用友金服”商标、第3291119号“用友”商标、第3440682号“用友UAP”商标、第3971377号“用友在线UFONLINE”商标、第4627225号“用友UFIDA”商标、第10515901号“用友YONYOU”商标、第12255710号“用友AE”商标、第12592701号“用友BQ”商标、第14625462号“用友导购宝”商标、在第36类服务上引证的第22357187号“用友金服”商标、第3291130号“用友”商标、第4627227号“用友UFIDA”商标、第13615111号“用友”商标、在第38类服务上引证的第22357448号“用友金服”商标、第3291132号“用友”商标、第3440683号“用友UAP”商标、第3971373号“用友在线”商标、第3971380号“用友在线UFONLINE”商标、第4627224号“用友UFIDA”商、在第42类服务上引证的第22357853号“用友金服”商标、第1352294号“用友”商标、第3291114号“用友”商标、第3440684号“用友UAP”商标、第3971381号“用友在线”商标、第6530324号“用友M-ERP”商标、第10515900号“用友YONYOU”商标、第15536726号“用友IEOP”商标(以上统称为引证商标)的所有人是申请人控股股东,其已出具《商标授权》,同意授权申请人拟申请的商标中含有商标“用友”,故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商标共存授权书》原件。
      经复审认为,虽然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包含“用友”文字,但鉴于引证商标的所有人已表示同意授权申请人申请含有“用友”字样的相关商标与其商标共存,故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5类、第36类、、第38类、第42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王钒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