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7880469号“过夜包”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8054号
申请人:上海名邦橡胶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文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80469号“过夜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特征,并未包含指定商品的通用名称,也并未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等特点。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是由普通印刷字体“过夜包”构成的纯文字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胡振林
庞敏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