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28464184号“好享福”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97935号重审第0000001533号
申请人:江西省博铭商务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097935号《关于第28464184号“好享福”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837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23650514号“享福 G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权利人已经注销,且引证商标权利人在注销前并未对商标权利进行处理,故引证商标已无权利主体,不应成为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已不存在,故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淑婷
何旭卓
姚晓东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