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28224048号“HUBLOT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89274号重审第0000001563号
申请人:阿布洛特日内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089274号《关于第28224048号“HUBLO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1123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10188590号“Hublo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并对本案审理结果产生影响,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据此撤销被诉决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经我局决定撤销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撤销公告第1670期),该决定已生效。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失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且申请商标与第10529223号“会滇HUI DI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整体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洪飞扬
何旭卓
李紫牧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