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26479247号“BEAST KINGDOM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252198号重审第0000001556号
申请人:野兽国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252198号《关于第26479247号“BEAST KINGDO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793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行终9490号判决,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18565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图形部分中狮头构图形式和外框形状均有不同;文字部分在含义、呼叫等方面差异较大,上述区别使申请商标在整体构图、呼叫、含义方面与引证商标并不相近。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含义、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不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朱玥
赵辉
何旭卓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