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25613534号“三琪SUNN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207153号重审第0000001599号
申请人:三琪河北纺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市国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207153号《关于第25613534号“三琪SUNN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字第1318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商标局引证的第9627426号“三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纺织品毛巾、毛巾被、浴巾”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见1652期商标公告),其不再构成第25613534号“三琪SUNN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第1348226号“香溢SUNN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整体上尚可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鉴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纺织品毛巾、毛巾被、浴巾”三项商品已被撤销,且申请人在评审阶段已声明放弃申请商标在“纺织织物;棉织品;毛巾布;家庭日用纺织品;床单(纺织品);毛巾被;枕巾;毛毯”八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指定的“浴巾、纺织品毛巾”两项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商标局引证的第4397464号“三騏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589746号“SunnySty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565133号“Sun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核定商品不属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樊莉
赵辉
何旭卓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