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24982716号“万峰之巅 群动皆息 赛麟•定义极致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86948号重审第0000001633号
申请人:赛麟国际汽车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186948号《关于第24982716号“万峰之巅 群动皆息 赛麟•定义极致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2231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一审判决),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上述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行终647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上述一审判决和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第21973773号“赛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宣告无效并公告,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国家知识产权局应根据该新发生的事实变更情况,重新作出决定。鉴于上述事实发生于被诉决定后,诉讼费用仍由申请人承担。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已被宣告无效,且刊登在2019年8月20日第1660期商标公告上。
根据法院判决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宣告无效,故其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海波
何旭卓
杨磊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