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23708553号“联源生物LIANYUANBIOLOGICA
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56792号重审第0000001992号
申请人:河南联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龙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156792号《关于第23708553号“联源生物LIANYUANBIOLOGICA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1119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判决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中显著识别部分为“联源”,商标局引证的第13936460号“联源城”商标、第9945040号“源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完整包含了“联源”文字,读音、呼叫相近,申请商标虽包含图形,但该图形在申请商标标志中的识别度并不高于其文字部分,并不能据此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在广告等部分服务上被撤销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属于情势变更情形。
经审理查明:在一审诉讼期间,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在广告等部分服务上被撤销注册,其在上述服务上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部分均含有“联源”,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联源”与引证商标二“源联”构成文字相同,仅排序不同,它们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自动售货机出租、商业审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自动售货机出租、会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 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商业审计;自动售货机出租;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石峰
何旭卓
杨磊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