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2314879 - 商评字[2020]第0000086433号 - 申请人:阿克苏诺贝尔化学国际公司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231487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6433号

       

      申请人:阿克苏诺贝尔化学国际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31487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将删除医用气体等商品,删除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58049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5435742号“南中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563288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302027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核准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471033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930395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2724183号“ZJB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420519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未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多件类似案情商标已共存注册,故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申请人与部分引证商标注册人正在协商共存注册事宜,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部分宣传使用证据及在先案例裁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经我局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医用或兽医用化学试剂;医用和兽医用细菌制剂;兽医用生物制剂;动物用蛋白质补充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删除。
      2、引证商标六指定使用在“医药制剂;人用药;消毒剂;医用白朊制剂;净化剂;防蛀剂;浸药液的薄纸;医用敷料;牙填料”商品上的注册被我局驳回,现处于我局驳回复审审理程序中,仍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未提交有关申请商标与本案引证商标共存注册的相关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八图形、引证商标二、七图形部分在表现形式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指定使用的医用化学制剂、人用药、宠物尿布等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杭
    郭京平
    王曌伟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