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国际注册第1440555号“DELIMAN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6608号
申请人:特铺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40555号“DELIMAN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789563号“DELIMAN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系其申请人采用不正当手段申请,申请人已对其提出异议申请,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延伸注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83837号、国际注册第1083836号、国际注册第1083835号“DELIMANO”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三、四)与本案申请商标实际系同一申请人名下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销售材料、商标档案、异议申请书、申请商标变更地址申请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商标。引证商标二、三、四的注册人与本案申请人名义地址一致,申请商标与其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字母构成相同,其共同使用在第7类混合机(机器)、洗碗机等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1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 青
张世莉
谢峥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