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29329832号“今日美妆”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7897号
申请人:孟海峰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329832号“今日美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894532号“今日美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户外广告;进出口代理”服务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见《商标公告》第1674期),其现核定使用的服务为“艺术家演出的商业管理;人员招收;商业区迁移(提供信息);自动售货机出租;寻找赞助”。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今日美妆”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435443号“今日科技”商标、第16519560号“今日游戏”商标、第9594142号“今日教育”商标、第9602749号“今日传媒”商标、第4475794号“今日在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均存在一定的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珊
李迎生
徐金艳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