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0018471号“王得利”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9517号
申请人:五得利面粉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常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藤宇鼎盛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6月04日对第30018471号“王得利”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第12403349号“五得利 WUDEL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第887088号“五得利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面粉商品上于2009年4月24日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引证商标二的恶意抄袭,争议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二同存于市场上,极易造成相关的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4月3日申请注册,2019年4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糖、面粉、米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均早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面粉、挂面、馒头、除香精油外的调味品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所有的有效注册商标。
3.我局于2006年6月1日经商标驰字[2009]第81号文件确认,本案引证商标二在第30类面粉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属于商标注册的总则性条款,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加以审理。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构成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茶、糖、面粉、米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面粉、挂面、馒头、除香精油外的调味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消费群体等方面相同或具有较强关联,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且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五得利及图”商标在面粉商品上经宣传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若共同使用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争议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源自申请人,或与申请人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人在案并未明确除商标权以外的何种权利受到侵害,且申请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已注册了引证商标一,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保护了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钊铭
曲红阳
陈雪青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