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4109688号“GLOBAL TECH
ADVOCATES及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6571号
申请人:拉塞尔•詹姆斯•肖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誉威圣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109688号“GLOBAL TECH ADVOCATES及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580855号“GLOBAL NETPLUS”商标、第6777048号“AKC AMERICAN KENNEL CLUB FOUNDED GLOBAL 1884 SERVICES”商标、第25321862号“GLOB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创立该创业者社群的标志,相应对中欧科技的互联也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并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认,不具有任何欺骗性。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公司注册证书、关于申请人创立TECH LONDON ADVOCATES的报道、公司章程摘要、有关TECH SHANGHAI ADVOCATES在上海启动的报道、部分活动报道、部分在其他国家的注册信息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含义为“全球技术提倡者”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情形。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商标注册具有地域属性,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石甜甜
王训陶
常兆莉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