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792493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8097号
申请人:无锡市峰源电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中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2493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原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347704号“源头丹江水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210717号“缘一味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构成、含义上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图形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汁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汽水、冰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胡振林
庞敏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