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22098032号“崇菜CCMARKET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095173号重审第0000002045号
申请人:北京德慕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095173号《关于第22098032号“崇菜CCMARKE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760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引证商标一在其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已被撤销。由于我局作出被诉决定时所依据的事实已经发生变化,且对本案结论有直接影响,故依据情势变更原则,被诉决定应予以撤销。
经审理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35261号“CCCMARKE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于2018年6月6日被决定撤销注册,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622期《商标公告》。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首先,鉴于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申请商标在该服务上的驳回决定视为生效。其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262928号“C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1151422号“会过生活馆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其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再次,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注册,故其与申请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最后,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351176号“涌昌泉酒YCMARKE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方式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替他人推销;进出口代理;人员招收;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的驳回决定视为生效。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韩蓄
刘浩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