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国际注册第1253200号“BASSIK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7154号
申请人:百思科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韵云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253200号“BASSIK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308643号“Bassik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被无效宣告裁定无效,至本案审理时,该裁定已生效。
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413387号“bassik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被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544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 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均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独任审查员:车旭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