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ESTORQ”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国际注册第1234520号“ESTORQ”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7152号

       

      申请人:第一精工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234520号“ESTORQ”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41946号“ETORQ”商标、第4893357号“易托克 Etorq”商标、第6641937号“易托付 ETORQ”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申请人愿意放弃在测量或者检测机器和仪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请求将申请商标在第9类其余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被商评字[2017]第0000137741号《关于第6641946号“ETORQ”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在整流器、电动调节设备商品上予以撤销,至本案审理时,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一被商评字[2017]第0000155926号《关于第6641946号“ETORQ”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予以撤销,至本案审理时,该决定尚未生效。
      引证商标二被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复审决定在核定使用的电动调节设备、配电箱(电)、控制板(电)、传感器、继电器(电的)、配电控制台(电)商品上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595期《商标公告》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为核定使用在印刷电路、荧光屏、遥控仪器、工业操作遥控电器设备商品上的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三被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复审决定在核定使用的整流器、电动调节设备商品上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595期《商标公告》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为核定使用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现金收入记录机、计量仪表、电站自动化装置、测压仪器、成套电气校验装置、仪表元件和仪表专用材料、温度指示计、工业操作遥控电器设备、热调节装置、电池、电动开门器、电动关门器商品上的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在测量或者检测机器和仪器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故驳回决定在此商品上的驳回已生效,本案仅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予以审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扭矩传感器;传感器,即,电气传感器;运动传感器”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测量或者检测机器和仪器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扭矩传感器;传感器,即,电气传感器;运动传感器;压力传感器;以及静电电容传感器;电气调节和控制装置;电力分配或者控制机器和设备;旋转变流机;相位调节器”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车旭
    凃嘉雯
    赵爽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