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20511865号“辣源道LA YUAN DAO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7584号
申请人:长沙何澜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长沙唯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游上 邓胜宇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30日对第20511865号“辣源道LA YUAN DAO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辣源”、“辣之源”商标经申请人长期、持续、大量的使用,在调味品等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7068532号“辣の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393200号“辣之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近似商标,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被申请人为同行业经营者,在知晓申请人引证商标的情况下,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 商标许可使用合同;
2. 部分合同书及发票;
3. 部分荣誉证书;
4. 参展及宣传资料;
5. 部分商标注册及专利证书;
6. 其他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07月01日申请注册,并于2017年08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食用淀粉等商品上。
2. 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均早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0类豉油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的《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三、争议商标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所指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主要认读文字“辣源道”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茶饮料、食用淀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咖啡、茶饮料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关联性较强,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在核定商品上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合同、业务往来等关系,亦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系对申请人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在先商标的恶意抢注。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三。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未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此外,争议商标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所指之情形。我局认为,在已通过2013年《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的情况下,不再适用该条款。
另,申请人虽在理由中援引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但并未就该条款主张权利,故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亚晶
刘盈盈
李硙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