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叙之洲 XUZHIZHO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7399531号“叙之洲 XUZHIZHOU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8533号

       

      申请人:宜宾县经济作物站
      委托代理人:北京明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99531号“叙之洲 XUZHIZHO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934887号“花坪野三河 HUAPINGYESSANHE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有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颖
    段晓梅
    赵齐朝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