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775490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8525号
申请人:广州比逗家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诚信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5490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G788498号“GA及图”商标、第11161779号“新飞及图”商标、第5065359号图形商标、第12061975号图形商标、第11712016号“EVIDOM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名下其他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及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的复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正处于宽展期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给予相关公众印象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业经营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货物展出等服务、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商业询价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鉴于引证商标三的权利状态对本案结论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我局不再等待引证商标三是否续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颖
段晓梅
赵齐朝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