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煌泰妃”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7965042号“煌泰妃”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8459号

       

      申请人:上海颍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陕西智捷通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65042号“煌泰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311320号“煌太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大量宣传使用在业内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显著特征更加突出。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颖
    段晓梅
    赵齐朝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