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商标专用权_“Supermeasur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221125号“Supermeasur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8417号

       

      申请人:邵杰
      委托代理人:宁波宜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21125号“Supermeasu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435748号商标、第29773238号商标、第31153646号商标、第32548445号商标、第32620464号商标、第25032435号商标、第32955873号商标、第17076038号商标、第32541917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374454号商标、第29792797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状态不稳定,请求缓审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网络释义。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三至五、七、九经注册商标审查程序,注册申请予以驳回。据此,引证商标三至五、七、九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2、引证商标六经注册商标审查程序其注册申请予以驳回,本案审理时,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3、引证商标八经无效宣告程序予以宣告无效,本案审理时,处于二审诉讼程序中。4、引证商标十经驳回复审程序其注册申请予以驳回,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尚未生效。5、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十一处于注册商标审查程序中,为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六、八、十是否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不影响本案结论,鉴于其状态未定,我局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八、十是否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予评述。
      申请商标“Supermeasure”与引证商标一“Supreme queen”、引证商标二“Supreme”、引证商标十一“Serene Supreme”文字构成、呼叫、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十一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十一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十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张悦
    黄会芳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