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使用_“嘿铁棍”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5643690号“嘿铁棍”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6367号

       

      申请人: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43690号“嘿铁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经长期的宣传和使用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40775号“铁棍”商标、第4240776号“铁棍”商标、第28051437号“铁棍”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中止审理本案。二、申请商标具有独特含义,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未使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且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洽洽”商标的使用宣传证据;
      2、申请人“洽洽”商标具有知名度的证明材料;
      3、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
      4、引证商标三流程信息;
      5、其他商标详细信息。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经驳回复审程序决定在“山药罐头、山药片、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熟山药”商品上予以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故该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嘿铁棍”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山药片、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干蔬菜、膨化土豆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及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
      申请商标由中文“嘿铁棍”构成,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及使用的标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依据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刘 畅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