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5816782号“飞泊通”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5757号
申请人:深圳市天行家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徐州华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16782号“飞泊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127588号“飞泊通”商标已经异议程序被不予注册,故其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牛三毛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