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SE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573848号“SEM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6398号

       

      申请人:住化电子材料科技(无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华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73848号“SE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667204号“SE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在“合金钢”商品上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80期《商标公告》上,故引证商标在该项商品上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刘 畅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