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BAIJIU”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597639号“BAIJIU”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6381号

       

      申请人:朗睿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宜昌天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97639号“BAIJI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510465号“白吉苑baiji及图”商标、第9944839号“baijia”商标、第6107034号“BAOJIU”商标、第29361547号“BAIJI COFFE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建立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经驳回复审程序决定予以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BAIJIU”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英文文字在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果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啤酒、咖啡等商品属于同一种及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刘 畅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