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286225 - 商评字[2020]第0000075779号 - 申请人:北京龙云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286225号“淘搜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5779号

       

      申请人:北京龙云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86225号“淘搜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47343号“淘资讯”商标、第26632063号“淘”商标、第26955121号“淘新闻”商标、第31121257号“淘及图”商标、第35180206号“淘检测”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呼叫、整体含义、字迹形态上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人与诸引证商标权利人所处地域差距明显,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共存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与误认。三、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取得足以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四、引证商标三处于异议程序中,引证商标四、五处于注册申请审查中。综上,请求待引证商标三至五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信息截图。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处于异议程序中,引证商标四处于注册申请审查中,其权利状态不确定。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五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驳回,故其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替他人推销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各自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淘”,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其与诸引证商标权利人所处地域不同的情况,不是判定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所应考虑的因素。
      如上所述,引证商标三、四的最终权利状态对本案结论并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本案不再等待引证商标三、四权利状态确定,仅就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问题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张悦
    尤宏岩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