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赭牛ZHE NI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351293号“赭牛ZHE NIU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5770号

       

      申请人:东莞市益能涂装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融易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51293号“赭牛ZHE NI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组合“赭牛”、对应汉语拼音“ZHE NIU”及图形构成,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758968号“丁当彪牛DING DANG BIAO NIU及图”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张悦
    尤宏岩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