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20024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5762号
申请人:深圳市高力高科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瑞力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0024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备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529368号“嘉软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与申请人建立起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设计理念和思路、公司网页、宣传使用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计算机软件维护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的图形部分在构图元素、主体特征、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该两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两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张悦
尤宏岩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