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153013号“JD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6401号
申请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53013号“JD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经宣传和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057788号“金鼎悦 JDY JINGDINGYUE”商标、第11057789号“金鼎悦JDY JINDINGYUE”商标、第20647887号“JDY WWW.JINDAI.COM.CN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138930号“JDV”商标、国际注册第1138930H号“JDV”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及宣传材料、申请人所获荣誉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字母“JDY”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的英文文字在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包装、运输经纪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包装、经纪等服务属于同一种及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上述服务上的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刘 畅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