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20885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6373号
申请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可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0885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00948号“派乐PAL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919394号图形商标、第11915171号图形商标、第9441528号图形商标、第12138631号图形商标、第28379159号图形商标、第8984281号图形商标、第32043196号“派乐PAL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且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北新”商标具有知名度的证明材料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八经注册审查程序决定予以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图形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至七的图形部分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询价等服务属于同一种及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能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依据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刘 畅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