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372368号“超能手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6813号
申请人:李卜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72368号“超能手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3176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196249号“超能;去渍;365”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241635号“超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594144号“超能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7607317号“超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5260792号“超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8808326号“超能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具有较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去污粉;空气芳香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五、七核定使用的“去污剂;去渍剂;净化剂”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中文“超能手”及图构成,其中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二至五、七的中文部分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七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胡振林
张玲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