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22577249号“万智牌”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5962号
申请人:海滨之巫师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叶思琴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05日对第22577249号“万智牌”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第8142153号“万智牌”商标、第997946号“MAGIC THE GATHER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和摹仿。二、争议商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申请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万智牌”商标。三、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和产地产生误认,被申请人抢注他人知名游戏商标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证据(复印件):
1.申请人及“万智牌/Magic the Gathering”游戏的网页介绍;
2.申请人“万智牌”等商标信息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月11日申请注册,2018年2月14日核准注册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引证商标一、二在第28类玩具等商品上已经核准注册,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在2013年《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相关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是对引证商标一、二的复制和摹仿。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一、二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经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玩具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主体等方面关联性较弱,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不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争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对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抢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已经将“万智牌”商标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的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申请人虽援引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但未围绕该项法律规定提出具体事实和理由,故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使用在服装等商品上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或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项佳
杨乐
安蕾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