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5265972号“和标文化”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6848号
申请人:王立平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65972号“和标文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653138号“和JIHELVSH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303900号“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238271号“和 A!N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在线社交网络服务;知识产权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知识产权咨询;婚姻介绍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普通印刷体中文“和标”和篆体中文“文化”构成,相关公众已将普通印刷体的中文“和标”作为显著认读部分,该显著认读部分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至三的中文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服务的提供者为同一主体或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胡振林
张玲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