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专用权_“田横”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354747号“田横”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6857号

       

      申请人:杜兆玮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54747号“田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76918号“田横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799307号“田横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927531号“田横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0056292号“田横 田横印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三已被提出撤销申请,引证商标四将被删除,请求待其权利确定再进行评审。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经撤销程序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三经撤销程序不予撤销;引证商标四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四未取得商标专用权,则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之间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腌制水果;果冻”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肉;豆腐制品”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中文“田横”构成,与引证商标三的中文部分“田横”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腌制水果;果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胡振林
    张玲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