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12433079号“丰泽园”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5752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屈臣氏商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丰泽园医药研究所
委托代理人:上海永有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433079号“丰泽园”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6509号决定,于2019年8月1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5年11月8日至2018年11月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在医疗器械和仪器、护理器械、外科仪器和器械、医用诊断设备、针灸针、医用熏蒸设备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并未在医疗器械和仪器、护理器械、外科仪器和器械、医用诊断设备、针灸针、医用熏蒸设备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因此,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上述六项商品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已充分说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医疗器械和仪器、护理器械、外科仪器和器械、医用诊断设备、针灸针、医用熏蒸设备商品上进行了合理合法的使用。因此,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区域代理协议、发票;2、阳光采购购销合同、发票;3、配送合作协议、发票;4、药交网平台上“丰泽园”穴位敷贴治疗贴医疗器械注册证书有效期;5、医疗器械注册证。
同时,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撤三阶段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6、医院采购配送合同、购销合同、采购配送协议、医疗器械采购合同、发票;7、产品及包装盒实物;8、产品彩页和使用说明书;9、针灸器械杂志论文;10、科学技术成果证书;11、丰泽园牌穴位敷贴治疗贴专家认证意见、授权书;12、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经营备案凭证、委托书;13、百度百科关于穴位贴敷的介绍。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书副本及其在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对此提出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为复印件,申请人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未体现复审商标,或未完全涉及复审商标核定商品,或显示时间未在指定期间内,或合同签章不完整。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医疗器械和仪器、护理器械、外科仪器和器械、医用诊断设备、针灸针、医用熏蒸设备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上述六项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质证时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审商标档案及商标流程信息、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4月16日申请注册,2014年9月21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护理器械、外科仪器和器械、医用诊断设备、针灸针、医用熏蒸设备、牙科设备和仪器、医用放射设备、理疗设备、电子针灸仪商品上,专用期至2024年9月20日止。本案申请人于2018年11月8日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医疗器械和仪器、护理器械、外科仪器和器械、医用诊断设备、针灸针、医用熏蒸设备六项商品上的注册。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护理器械、外科仪器和器械、医用诊断设备、针灸针、医用熏蒸设备六项复审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和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本案被申请人提交的区域代理协议、配送合作协议、采购配送协议、医疗器械采购合同、发票等证据的形成时间均在指定期间内,上述证据结合证据4、5、12等生产经营资质证明、产品及包装盒实物、产品彩页等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穴位敷贴治疗贴商品上进行了使用。鉴于穴位敷贴治疗贴属于医疗器械,且本案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护理器械等六项复审商品与上述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在案证据已形成可以相互印证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护理器械、外科仪器和器械、医用诊断设备、针灸针、医用熏蒸设备六项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具有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
此外,申请人虽对被申请人所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存疑,但其并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故我局对申请人相关主张不予支持。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医疗器械和仪器、护理器械、外科仪器和器械、医用诊断设备、针灸针、医用熏蒸设备六项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张悦
尤宏岩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