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153387号“晋翔生态JINXIANG
ECOLOGICA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6306号
申请人:湖南晋翔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53387号“晋翔生态JINXIANG ECOLOGICA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7137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且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二、申请商标设计独特,为申请人企业简称,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且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显著识别文字、呼叫上存在差异,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将其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文字“生态”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安蕾
杨乐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