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商标使用_商标局_“沙伯普特”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11806967号“沙伯普特”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9637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沙伯基础全球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杭州群鑫建材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806967号“沙伯普特”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2763号决定,于2019年09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其在2016年02月02日至2019年02月0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据申请人调查,未发现任何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在其全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因在撤三程序中无质证程序,故申请人无法确认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是否真实有效。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商标局作出的撤三字[2019]第Y022763号决定事实与法律认定正确,应当维持此决定。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向我局提交的使用证据,主要证据如下(复印件、原件、光盘):
      1、PC阳光板委托加工合同;
      2、杭州恒大陶瓷建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出具的经营情况说明、被申请人客户出具的情况说明;
      3、销售单据;
      4、增值税专用发票;
      5、被申请人作为原告的民事案件相关资料;
      6、产品照片。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意见:被申请人所提交的使用证据不符合要求,为无效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指定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豪剑建筑装饰材料(上海)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27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15年1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9类“建筑用塑料管;非金属百叶窗;建筑用塑料板;建筑用塑料杆;建筑用塑料条;塑料地板;橡胶地板;非金属广告栏;非金属建筑物;非金属制自行车停放装置”商品上。2016年03月13日,复审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予被申请人,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19年02月02日,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我局提起撤销申请。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是在2016年02月02日至2019年02月01日期间,被申请人是否将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情形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能够显示使用的复审商标标识、能够显示复审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人(包括商标注册人和被许可使用人)、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时间等。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委托加工合同,其为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产品进入流通市场前所做的准备工作,并不能证明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已实际进入市场流通领域使用;证据2情况说明、证据3销售单据均为自制证据,在无其他有效证据佐证的情况下,难以认定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4未显示复审商标标识;证据5并非复审商标使用资料;证据6无证据形成时间。据此,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建筑用塑料管等全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安蕾
    杨乐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