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1490476号“大漠情 DAMOQING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9640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秦煌伟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内蒙古顺鑫宁城老窖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亚业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90476号“大漠情 DAMOQ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8784号决定,于2019年09月0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其在2015年12月19日至2018年12月1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在撤三程序中提交的使用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有所质疑,恳请将上述证据提供给申请人进行质证。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证据链清晰,证据明确,足以证明复审商标依法使用的事实。本案申请人大量注册各类商标,并非以使用为目的,其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具有恶意。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被申请人为宁城鑫宁贸易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
2、宁城鑫宁贸易有限公司与保定元力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产品经销协议、相关发票、提货单;
3、产品图片。
我局亦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向我局提交的使用证据,主要证据如下(复印件):
4、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意见:被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内蒙古宁城老窖酒厂于1999年07月06日申请注册,于2000年12月14日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果酒(含酒精);葡萄酒;米酒”商品上。2011年07月18日,复审商标所有人名义经我局核准变更为内蒙古顺鑫宁城老窖酒业有限公司,即现被申请人名义。经续展,复审商标专用期限至2030年12月13日,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18年12月19日,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我局提起撤销申请。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是在2015年12月19日至2018年12月18日期间,被申请人是否将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情形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能够显示使用的复审商标标识、能够显示复审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人(包括商标注册人和被许可使用人)、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时间等。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4显示复审商标被许可给宁城鑫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许可使用人)使用;证据2中产品经销协议、相关发票、提货单显示被许可使用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商品在市场中有过销售;证据3可以佐证被许可使用人对复审商标的使用行为,故在案证据可以证明被许可使用人在指定期间将复审商标在“白酒”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葡萄酒、米酒商品与白酒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在案证据亦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进行了有效使用。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安蕾
杨乐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