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165837号“CDD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6872号
申请人:上海柏菲工业产品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65837号“CDD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250322号“CD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计算机软件更新”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云计算”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英文“CDDO”构成,与引证商标的文字部分“CDO”在整体外观、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胡振林
张玲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