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7273574 - 商评字[2020]第0000076888号 - 申请人:福建八马茶业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27357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6888号

       

      申请人:福建八马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7357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7961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739075号“驿山高尔夫 YISHAN GOLF CLU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提出撤销申请,请求待其权利确定再进行评审。申请人放弃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16821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相冲突的第4305群组“动物寄养”服务,则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不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撤销程序不予撤销,其有效期至2020年3月27日,现已申请续展;引证商标二尚处于撤销程序,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在第4305群组“动物寄养”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则驳回通知书在该服务上的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申请复审的“茶馆;咖啡馆;茶馆服务;备办宴席;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旅游房屋出租;养老院”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餐馆;养老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马图形构成,与引证商标二的图形部分在整体外观、描述事物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虽然引证商标一尚处于宽展期,但其权利归属状态对本案结论不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近似性问题我局不再予以单独评述。申请商标申请复审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胡振林
    张玲

    2020年04月14日